
能否建电梯召回机制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8-5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6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制造单位的售后跟踪和服务体系缺失,未能依法履行电梯售后质量检测和报告职责,也是我国大量电梯“带病”运行的原因之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在实践中,各级地方安全质量监察主体疏于履责,注重事后处理而非事前预防。能否像汽车制造业一样,建立召回机制,增强电梯制造单位设计、生产安全责任,督促电梯制造单位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与跟踪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带病”电梯进入市场。加大电梯管理单位的维保责任,明确其自查自纠及报告义务。加强政府部门的执法监管力度,规范电梯维保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提高公众安全使用电梯意识,了解电梯紧急避险知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科学文明使用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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