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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电梯转电梯安全立法为何业主缺席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3-27


近日,广东省人大就电梯安全立法进行听证后公布了条例草案。据报载,多个可能担责的主体方都获邀请参与听证辩论,唯独没有邀请电梯权属人和使用人———业主代表方参加,其中缘故不得而知。

至于此项立法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当属广大业主。尽管与会者也是业主,但他们的第一重身份诸如人大代表、学者、法官、质监局官员、维保企业和物管公司高管等等的身份都已将其作为业主的第二重身份掩盖了,也就是说,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是其职业的感受而非业主自身的感受,这样一种安排是不合适的。

结合广东省小区电梯维保的现状,我认为,电梯安全立法应首先明确小区业主是电梯的共同权属人和使用人,使全体业主在电梯的选购、使用、维保和质监等方面有知情权,这样才能在发生事故后迅速确认相关责任方。

电梯生产商对电梯的品质承担终身保证责任,这是毋容置疑的。对业主来说,自己小区的电梯是什么牌子?向哪家公司购买的?保修期多长?维保零部件采购有无保障?许多人都不甚了了。如果这些资料都能在小区建档供查阅,发生电梯事故,才有可能从产品源头查找事故原因。

物管企业代表业主选聘电梯维保单位,自然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这也是省人大此项立法的焦点所在。然而,电梯是特种设备,维保相当专业,物管公司实际上并不具备资质和能力进行监管。

至于质检部门,更要对电梯及其零部件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保承担起主要的监管责任。然而迄今为止,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每年都向电梯权属人收取电梯年检费,每台1000元至几千元不等,收益巨大,但收来的钱都用在哪里?对电梯的安全隐患查处了多少?例行年检是否有走过场之嫌?电梯零部件市场的监管是否形同虚设?这些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电梯发生机械故障的首要责任人当属电梯生产商、维保公司和政府质监部门,而不是物管企业。至于物管企业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应由司法机关去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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